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匹克球委员会
工作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匹克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协会整体功能,提升协会自身能力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协会根据社会发展和群众需要,设立的专门从事匹克球运动的下属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委员会承担推动和发展民族匹克球运动的职责,拥有自主制定匹克球运动发展规划、制定相关规则和组织相关活动的权力。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比赛活动和推动相关项目实施。
第四条 委员会机构的主要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1.通过组织比赛、培训、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推广匹克球运动,宣传匹克球文化,增加民众对匹克球的认知和参与度。
2.扶持少数民族群众参与匹克球活动,提高少数民族群众体育运动参与率,培养少数民族匹克球人才。
3.通过发展匹克球运动,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文化的传承交流,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任务
1.制定匹克球运动规则、规程、竞赛制度和培训计划;
2.组织和承办国内重要匹克球赛事,如全国匹克球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匹克球锦标赛等;
3.开展少数民族地区与学校中匹克球人才的选拔和培养,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匹克球专业化水平;
4.组织和开展高校的匹克球普及教育,宣传匹克球运动的民族性、科学性、健康性和可持续性;
5.建立和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匹克球运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匹克球运动的数字化发展;
6.依法开展匹克球公益性、商业性、群众性活动项目;
7.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机构管理
(一)委员会标准名称为: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匹克球委员会。
(二)委员会归属协会管理,秘书处主要挂靠在具有科研、教学、管理专业优势的高校或行业龙头企业,挂靠单位应积极支持协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至少1名固定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委员会机构的挂靠与调整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机构的条件
(一)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热心支持协会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
(四)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组织制度
委员会实行执行委员会制,每届任期5年。执行委员会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其会员(含团体会员,下同)总数的1/3。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执行委员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委员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由会员单位民主推荐,由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决定任免,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5。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专职人员由委员会聘任。设秘书长1名,若干名。
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两届的,必须向协会说明理由,报协会审批。兼任委员会的负责人涉及国家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八条 成员职责
会长: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供宏观指导,负责大型主题活动的组织以及日常工作的领导;代表委员会发布决议,是委员会的发言人之一;协调各项活动的开展,对委员会的活动负责。
常务副会长:、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会长不在时行使会长职权,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贯彻执行各会议决议,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会长:接受并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参加理事会议、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模范贯彻执行各会议决议;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办公和行政管理事务,组织和安排会议和活动,撰写和保管会议记录和文件,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相关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办公和行政管理事务,担任秘书长职务空缺时的替补,协助组织和安排会议和活动,协助处理会员的问题和需求。
理事:作为委员会决策机构的成员,参与制定委员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和审核委员会的运营和管理,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代表委员会参与外部合作和交流。
会员部:负责会员的招募、申请和报批流程。维护会员名单和信息数据库,提供会员服务和答疑解惑,与会员单位保持联系和合作。
综合部:协助协调和沟通,管理内部的文件和档案,协助组织会议和活动的筹备工作,提供行政和综合支持。
竞赛部:组织和管理竞赛项目,策划和组织竞赛日程和活动,负责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处理竞赛的报名、参赛事宜等。
学术部:负责学术领域的研究和发展,组织学术培训和讲座。提供学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推动学术创新和应用。
外联部:负责与外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和沟通,寻求合作机会和资源支持,维护外部关系网络,策划和执行合作项目和活动。
技术部:负责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审查和评估技术项目和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组织技术专家的交流和合作。
运动员部:组织运动员的培训和发展计划,提供运动员的福利和支持,协助组织运动员活动和比赛。
教练员部:负责教练员的选拔和培训,制定教练员的职业发展计划,组织教练员的交流和学术研讨会,提供教练员的支持和指导。
裁判员部:负责裁判员的选拔和培训,制定裁判员的技术标准和评判规则,组织裁判员的考核和评定,提供裁判员的支持和指导。
第九条 换届要求
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向协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协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委员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匹克球运动的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和匹克球爱好者,以及长期从事体育政策研究、理论探索等方面有独到见解的专家、学者、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人员,承认协会章程和委员会守则,积极为本委员会工作,经委员会秘书处审批后,报会长备案,可以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拥护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守则,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委员会:
1、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2、成为委员会会员;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高校、企业、科研单位;
4、长期从事匹克球及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
5、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团体会员需团体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委员会秘书处审批后,报会长备案;
2、个人会员需个人填写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备案。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委员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4、优先获得行业内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守则的各项规定;
2、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提倡以德、依法经营,公平交易,自觉维护行业利益,自觉履行行规行约;
3、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完成本委员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促进行业发展;
4、按不同标准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5、积极主动向委员会提供相关产业信息及委员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6、自觉履行行规行约;
7、如实填报企业信息;
8、未经本委员会批准,不得将本委员会名称、标志或缩写字母用于产品广告和宣传;
9、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一周内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会员如果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仍然无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2、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3、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守则的行为,经会长提议,报理事会审批后,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印章与财务
第十九条 匹克球委员会刻制印章,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匹克球委员会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特殊情况下,需要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时,报请协会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 匹克球委员会印章样式必须在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匹克球委员会机构的法律责任、银行账户开设、会费、捐赠、内部财务制度建立等财务管理相关事宜依照《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五章 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机构变更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委员会会长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或常务执行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继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机构注销提供下列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或常务执行委员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三)特殊情况下,由协会秘书处报请协会常务执行委员会审准注销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根据委员会的申请和协会常务执行委员会审准注销委员会的决议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应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一)委员会必须接受协会领导,认真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参加和支持协会各项活动﹔
(二)应建立符合《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章程》的工作制度或管理办法﹔
(三)委员会开展经营性项目和举办重大活动时,实行事前书面报告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委员会每年向协会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便协会财务部门开展财务统计工作;
(五)委员会应在每年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中旬向协会提交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半年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委员会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协会执行委员会,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在协会授权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委员会发展会员的基数为30家团体会员,并按协会规定的会费标准代收会费。所收会费10%上缴协会,90%为会费由委员会秘书处发展匹克球运动使用,委员会发展的会员由协会统一制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除接受协会领导外,还应当接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及所在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规定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审,不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年审或考核评估中如发现委员会存在以下问题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委员会负责人、调整挂靠单位、注销分支机构等处罚:
(一)一年内无任何活动,日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二)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三)无固定办公场所的﹔
(四)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的﹔
(六)违反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上缴等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23年11月23日协会常务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11月23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