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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克球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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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别: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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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站


匹克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

 

2023.12

 

 

 

 

 

 

 

 

 

 

总体工作结构

 

 

 

 

等级(考核)培训

 

专项(提高)培训

 

培训班承办申请

 

导师

 

证书颁发

 

注册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匹克球运动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大我国匹克球裁判员数量,提高我国匹克球裁判员执裁水平,逐步形成晋升规范,竞争有序,流动合理的匹克球裁判员人才群,进一步规范我国匹克球裁判员培训注册管理体系,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匹克球裁判员培训注册工作由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匹克球负责管理。

第三条 裁判员培训分为等级(考核)培训和专项(提高)培训两类。

第四条 所有参加人员须先成为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匹克球委员会个人会员。

 第二章 等级(考核)培训 

第五条 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匹克球裁判员等级(考核)培训分为初级(CR L1) 、中级(CR L2) 、高级(CR L3

第六条 获得初级裁判员资格必须参加初级裁判员培训班培训考核,获得中级裁判员资格必须参加中级裁判员培训班培训考核,获得高级裁判员资格必须参加高级裁判员培训班培训考核。

第七条 自愿接受并自觉遵守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有关匹克球裁判员管理规定,有志于从事匹克球执裁工作,具有一定匹克球基本技术和基础知识者,可参加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初级裁判员培训。

第八条 通过初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并按规定参加新项(提高)培训者可参加中级裁判员培训班培训,特殊需要人才经相关单位申请,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批准后可直接参加中级培训班。  

第九条 所有获得等级证书的教练员需在一年以后方可参加上一级裁判员培训班。

第三章 新项(提高)培训 

第十条 为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执教水平,所有等级裁判员均需按第十一条规定参加新项(提高)培训。

第十一条 所有获得相应等级证书的裁判员,必须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新项(提高)培训才有资格参加上一级别教练员培训班的培训。获得等级证书四年内未参加任何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认可的专项(提高)培训将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四章 培训班承办申请 

第十二条 所有等级(考核)培训班及专项(提高)培训班的举办必须经由承办单位申请,经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批准方可纳入本办法所认可体系。

第十三条等级(考核)培训班和新项(提高)培训班的举办均采用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任何申请承办培训班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并自愿遵守匹克球裁判员的相关规定,并按相关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所有有意承办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匹克球裁判员培训班的单位,须在上一年度12月底之前向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申请,经由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匹克球裁判员培训计划。

第五章 导师  

第十六条 所有等级(考核)培训班导师必须由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认可的培训导师担任。所有专项提高培训班导师必须由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认可的相应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 首批等级(考核) 培训班的导师由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授予导师资格并指定担任培训班导师工作。首批导师指定后任何担任等级(考核)培训班的新任导师必须具有上一级别等级(考核)培训班结业证书,并通过相应等级导师培训考核。

第十八条 所有等级(考核)培训导师必须自愿接受并自觉遵守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有关教练员和导师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匹克球等级裁判员培训导师每年必须参加一次以上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安排的相应等级匹克球裁判员培训工作,连续两年未能按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规定参加相应工作,将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条 匹克球等级裁判员培训导师必须参加由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安排的旨在提高导师教学水平的相应培训。

第二十一条 匹克球裁判等级(考核)培训班导师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 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未派专职管理人员赴培训班现场时,代表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履行培训或组织管理职责。

(二) 按照相关业务要求开展匹克球裁判员培训考核工作

(三) 发现和推荐优秀裁判员参加更高级别匹克球裁判员培训班:

(四) 不断总结办班经验,为中国匹克球裁判员培养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匹克球新项提高培训班导师由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和办班单位根据计划培训内容在培训班确定之前聘请。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所有经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认可的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匹克球裁判员等级(考核)培训导师均可获得由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颁发的匹克球等级(考核)培训导师证书。经过相应培训的导师助理,经过12年的办班经验积累和相应导师的评定,由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颁发匹克球培训导师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匹克球裁判员培训导师和导师助理均可获得由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颁发的相应聘书,每届聘期两年。

第二十五条,参加相应等级(考核)培训的匹克球裁判员经培训合格后,可获得由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颁发的相应等级(考核)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参加匹克球专项(提高)培训合格的学员可获得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匹克球新项(提高)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向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申请初级(CR L1)裁判员的职级认证:

(1) 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认可的其他国际、国内匹克球裁判员培训体系合格证书获得者。

2) 各体育院校匹克球专业毕业学生。

第七章注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不能按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规定开展匹克球裁判工作或违法、违纪情况的,将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九条 所有有意愿成为匹克球的裁判员,参加初级匹克球裁判员培训合格者方有资格且必须在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匹克球委员会注册。注册每年进行一次。只有注册者方可有资格参加更高级别培训。

第三十条 所有匹克球裁判员的相应注册资料将在相应网站公布。

第三十一条 所有匹克球裁判员连续两年未按规定进行注册并缴纳年费的将取消其注册资格。只有再次参加匹克球初级裁判员培训并合格者方可获得再次注册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匹克球教练员培训注册相应管理细则将根据本力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匹克球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