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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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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别: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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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质量,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匹克球事业发展,保障各注册单位和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及小球中心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竞赛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注册,是指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确认运动员训练培养、参赛代表和奖励惩处主体的行为。交流是指已注册的运动员变更注册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注册与交流遵循合法、自愿、公平、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对本项目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运动员参加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比赛,应在具有注册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匹克球协会(下称“注册单位”)进行注册,且只能代表注册单位参加比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除外,以下简称注册单位)。

第七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八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最低为1年。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九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的起止日期;

(三)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四)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五)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签署协议的日期;

(七)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注册采用实名制,首次注册运动员的基本信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为准。

第十二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有权选择注册单位。

第十三条 2024731日至91日为年度注册期,以后每年的121日至次年131日为注册期。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

第十四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注册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提交有效代表资格协议,并在注册平台上为运动员办理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运动员有权向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六条 注册期限到期后,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十七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再次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代表单位进行注册。

第十八条 注册协议期内,运动员、注册单位可以协商解除注册协议。注册协议解除后,运动员可以注册至新注册单位。新注册单位在为该运动员注册时应提交其与原注册单位解除代表资格协议的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在每一年度确认期结束后10天内,将本年度注册名单以文件形式向全国公布。

第三章  交流

第二十条 每年的121日至次年131日为注册交流期。

第二十一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限内的运动员,经相关注册单位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如未取得相关注册单位同意,则不得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二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交流协议由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统一要求,必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交流的起止时间;

(三)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交流协议须经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审核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并到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每名运动员在一个注册年度内最多只能交流一次,且交流到新单位注册满一年后,方可进行再次交流。

第四章  参加比赛

第二十七条 代表注册单位的运动员,可代表注册单位区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国比赛。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以及外籍运动员参加全国性比赛,由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另行制定规定。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按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停止该单位队伍参加全国比赛、停止1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六章 裁决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三十四条 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1日内,向争议解决委员会申请提出申诉,对裁决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六条 负责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在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居民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后,可以代表注册单位注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